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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标注册审查的环节具体审查些什么呢?

作者:山西春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0 08:52:33

有新闻说某家餐厅做了好几年,业绩不错,名气也越来越大,但是突然间有一天被相关部门告知招牌不能使用了,原来这家餐厅没有注册商标,于是只能灰溜溜的撤牌,好不容易累积的资源和品牌名声,就这样付之东流。一定要记住:商标,是企业核心的资产!如今确实是有很多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把材料提交之后,进入漫长的等待,那么,山西商标注册审查的环节具体审查些什么呢?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审查   

1.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审查差别   

商标注册通过了形式审查之后,会受到受理通知书,要想获准注册还要通过实质审查。能否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受理,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该商标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所以,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开始。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是经过形式审查合格而在实质审查中不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和《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随着注册商标的量越来越多,商标注册审查也越来越严格,如果你想要注册商标,一定要在事先了解商标注册审查的规则和规定,还有就是要事先进行商标查询,避免跟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有冲突导致被驳回。这样才能大幅度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下来,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7年9月,陈某跟朋友王某合伙在某县A镇创办了甲腌制厂。腌制厂使用在腌制品上的“兰星”商标,于2008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开业前两年,在朋友李某的帮助下,陈某生产的腌制品基本上都是出口到国外,因此厂里的效益不错。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腌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

为此,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陈某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事隔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陈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

在本案例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上市,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这种行为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决律责任。

一个好的品牌真的那么重要吗?它到底是做什么的?

1、 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加深记忆一个好的品牌名称有着很好的含义,同时也突出了所识别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它将直接或间接地传递一些有关货物的信息,如货物的优点、性能和使用的好处。这可以起到激励消费者的作用,也更容易让消费者理解和接受,产生难忘的效果。例如,“奶瓶泡”的品牌被用于奶茶,它生动地展示了奶茶的香味特征,所以“香飘泡”奶茶自上市以来就广受欢迎,一年售出的量可以环绕地球三次。

2、 方便消费者联想和沟通一个好的品牌名称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记住品牌,加深记忆,而且能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良好的联想,提高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偏好,从而促进品牌传播。比如“蒙牛”这个品牌很容易理解,它能很容易地让消费者想起广袤的草原和优质的奶源。因此,“蒙牛”牛奶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其声誉遍布全国。

3、 方便消费者购买,提高品牌知名度一个好的品牌可以使消费者对品牌有更高的认识。它在许多品牌中脱颖而出。因为它更容易识别,传播和记忆。它强调品牌个性,扩大差异感,从而促使消费者更好的“品牌认知度购买”。

比如,“娃哈哈”这个品牌创意和认知度都很高,在同类产品中很能脱颖而出,销量也不容小觑。可以说,选择好的品牌名称是商标注册重要的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是影响以后品牌推广的因素。图1亿知识产权提醒我们,在命名商标时要考虑很多不同的因素。有时,在得到好名字之后,***看看它是否被其他人抢先使用,等等。执行一系列的搜索查询。建议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通过一站式服务解决各种商标问题。

今天小编要跟你聊的是商标界的“咸猪手”——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通过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在跟您聊聊关于商标侵权的几个方面。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未经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注: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合法使用商标是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应该做到的事。商标、版权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或个人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对企业而言,想要打造品牌企业,需拥有商标,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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