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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

作者:山西春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2 08:56:21

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随时都会有可能因为某个流程不合格不达标,导致商标被驳回。那么山西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今天商标注册公司就为大家整理介绍:

1、对于涉及在先商标的相对驳回理由,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该对《驳回通知》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

2、对于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4条或第45条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或者无效,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3、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

4、提交同意书/共存协议,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商标所有人经协商同意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的,通常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商标注册的依据。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要怎么办?商标注册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申请人掌握较多的知识,对于不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来说重新掌握是比较困难的,也花费时间较长,所以多数申请者都是直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不仅省时省力,后期遇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可以直接协助解决。

每个人对韩国的印象主要是通过韩国文化的输出。韩国文化的发展得益于韩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广义上的韩流包括韩服、饮食等;狭义上的韩流通常是指电视剧、电影、音乐等娱乐活动的地域影响,韩剧对韩国文化的输出已达到,包括汽车、手机、服装、化妆品、饮食等。所以很多中国企业会选择在韩国发展,目的不同。

所以在你来韩国做生意之前,你先了解一下韩国商标!商标或者部分商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专有权。它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此,如果你想在韩国从事商业活动,你需要注册韩国商标。

正式受理:电子受理回执(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主体信息、申请日期、申请号等;正式评审阶段:由韩国商标局审核员进行评审,评审时间约3-6个月;

公示期:通过正式审理进入公示期的,第三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商标提出异议;核准登记:从申请到签发登记证需要9-12个月。

邮寄证明:收到证明后,我们会立即安排邮寄,确保客户能迅速收到自己的韩国商标证明。申请主体信息(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同一商标,他人已成功注册的同名商标进出口贸易:韩国是一个外向型经济体。国际贸易占韩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比例。此外,中韩两国关系密切,文化差异不大。

因此,许多在韩国有经济活动的外贸公司都需要注册韩国商标。品牌包装:由于韩国文化的输出,韩国化妆品、服装、饮食等在中国的知名度很高,所以可以选择作为韩国品牌包装来提升品牌形象。以此为噱头,发挥品牌包装的目的,增强自身竞争力,在同行中脱颖而出。韩国是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包括三星、现代集团、SK集团、LG等,无论目的是什么,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注册韩国商标。

商标注册,以及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考虑是否应当把某一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时,都会碰到这个问题,即如何选择标识?或者说,哪些标识更好一些。选择商标必须首先要考虑该标识在法律上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决定了最低的标准,即能否获得注册。概括言之,商标在法律必须拥有新颖性、合法性和显著性。

其中:新颖性是指商标标识(文字标识,图形标识,组合标识等)不得与该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和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能与中国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合法性是指商标标识不能含有法律禁止的标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及外国的国家标识、政党标识、国际组织标志、欺骗性标识、民族歧视的标识等等;显著性,是商标的生命,是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显著性越高,这种区别能力越强,越难以引起混淆。显著性包括本身的显著性及后得的显著性,前者是指从标识本身即可判定它是商标,背后映射着一个产品或服务提供者。

后者是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是通过后天的使用,使其获得显著性,区分商品来源。比如以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或以表示产品数量、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产品特点的词汇本身均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是不能获得注册的,除非通过其后天使用使其获得显著性。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生命期内务必保持其显著性,因为一旦因为宣传或使用不当,使其丧失显著性,便可能会被他人撤销掉,这方面的反而案例已经很多。

有些发明创造人因为申请专利的时间晚于其他人导致专利申请失败,从而丧失了拥有专利带来的潜在利益。这个时候专利先用权就能给该发明创造人一些基本的权益保护。在专利代理的时候,要先了解什么是专利先用权。所谓的专利先用权,就是在一方发明人首先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另外一方已经将该项发明创造制造出来或者准备工序已经齐全。

这个时候,申请专利较晚的一方可以不受专利排他性的限制,可以在非公共场合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专利先用权的前提是两方发明人都是独立完成发明的,没有该发明上的联系和合作。专利先用权的出现,是出于对发明人的保护,但是也带来了界定困难的问题。对于发明人来说,在出成果后要尽快的申请专利。如果申请条件不具备,则要尽早的制造出来,才能更高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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