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标注册分开注册的好处
山西商标注册可以由三种元素组成,文字、文案和图形等任意一种元素或者进行二次组合注册,对于商标注册来说三者元素均可注册成为商标,一般常见的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案,到底注册哪种更好一些,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那个更容易通过,对于这个问题我司商标注册顾问给大家建议,以往的经验文字商标注册比较容易通过,而且文字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优势也是比较多的。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的查询是主要以文字为主的,如果是采用商标图案进行查询的话,是很难判断您的商标图案是否与某个现有的商标图案相同或相似,这样很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商标被拒绝和被驳回的可能性,一般商标审查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判断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
除了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一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商标图案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注册文字商标,能够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今后使用注册商标时,您可以把已注册的商标(带有的标记)与未注册的图案商标同时使用,直观地看,这与您将商标图案与文字一起注册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而且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您今后需要对商标图案进行修改时,您并不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商标。历史证明,商标图案修改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商标文字修改的频率。当然,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确实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您应该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单独注册。这样,即使图案商标的注册遭到拒绝,或是今后图案商标受到他人的商标侵权挑战,也不影响您注册的文字商标。
商标与专利的区别:商标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两者完全不同,但是中间也是有着一丝联系的。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其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是专利权的简称;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什么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对注册商标应该有所了解了,那专利的申请有哪些呢?
申请专利:只要属于企业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相关的集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有的新设计,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也就是说,非产品的载体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查询,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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